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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厅 2009-2-7 11:29:21 【字体:小 大】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编办,省属各高等医学院校,厦大医学院,莆田学院,省属各医疗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招聘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与人数

向设置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本省高等院校以及社会公开招聘愿意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具有高等院校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的本科学历的往应届毕业生300名、2007届及以后毕业的专科学历的往应届毕业生200名。

二、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聘指标由省卫生、人事行政部门下达各设区市及县(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招聘方法

各县(市)卫生局根据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拟制本科学历的临床医师需求计划(报送计划通知由省卫生厅另发),经各设区市卫生局同意后,于2009年2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农社处。各县(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下达的招聘指标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拟聘人选报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卫生局于2009年8月底前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一式四份,省卫生厅、县〈市〉卫生局、招聘卫生院、受聘人员各持1份;本文提及的违约条款应在协议中体现)。

本科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一份)于2009年9月底前到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厅科教处)报到,统一安排到培训医院进行临床能力培训。

符合上述招聘条件的专科毕业生参加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专升本”入学考试(具体报名办法由省教育厅另文通知)。被录取的专科毕业生先按自愿原则向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市)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就业协议(省卫生厅、人事厅可根据实际需求和生源情况进行必要的调剂),再持就业协议(一份)和“专升本”录取通知书进入本科阶段专业培养和临床能力培训。

以上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县(市)级卫生、编制、人事部门,按我省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手续。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未能如期取得合格证书者,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在二年内补考合格的,可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服务年限相应顺延。对个别在培训期间因表现不好,经补考仍未能取得合格证书的,所签约的县(市)可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四、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负责具体实施。

(一)培训时间与目标

本科毕业生在培训医院进行临床能力培训,时间二年;专科毕业生需经过“专升本”学习和临床能力培训,时间三年。

经过培训,使医学专业毕业生具备在乡镇卫生院独立承担临床诊疗工作的能力,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医院

具备临床教学能力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培训方法与内容

本科毕业生以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采取从事临床医疗实践工作为主的培训方式,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为辅。

1. 在内、外、妇、儿及相关科室轮转18个月,其中参加门急诊轮转不少于6个月。

2. 培训期间应参加相应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学习。

3. 临床实践培训内容按照《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培训考核标准》(待制定)的要求实施。

培养专科毕业生要根据上述培训目标和专科生已具备的专业知识制订培养计划,专业基础理论应基本达到普通本科生水平,着重培养其临床实践能力。

(四)考试考核

按照培训目标对受训者进行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考试及按《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培训考核标准》(待制定)进行临床技能考核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

五、培训期间待遇

本、专科毕业生在学习、培训期间,省级财政从卫生经费中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本科毕业生再由培训医院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含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

六、保障措施

签订就业协议后参加培训的毕业生应切实履行就业协议相关条款,培训期满后即到所签约的县(市)卫生局报到,进入有空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至少连续工作5年。享受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对每位自愿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5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省级财政给予每人25000元一次性补助。

如未履行就业协议相关条款赴乡镇卫生院工作,则必须按照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本科生2.4万/年、专科生1.2万/年)的5倍向政府(医院)赔偿培训费。培训过程流失的,按已发放生活补助费的5倍赔偿;未满服务年限的,按所缺服务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的5倍赔偿。培训期间因表现不好,经补考仍未能取得合格证书的,所签约的县(市)不予办理聘用手续的按已发放生活补助费的5倍赔偿。赔偿金纳入省级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所在县(市)卫生局代收后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作为下一轮培训费用。同时在3年内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不予聘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重视下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予以充分关心、扶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心农村和山区工作。

县(市)卫生局、人事局应加强对下基层服务毕业生工作的管理,有关情况及在岗动态及时向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反馈。如管理不善将影响安排相关支持性项目。

省卫生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编办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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